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湖簡字第1307號
原 告 彭麗鶯
訴訟代理人 呂秋 律師
范瑋峻律師
被 告 鄒政雄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圖漏未附上,應予附上為補充更正如附圖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232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與判決原本不符之顯 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