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468號
原 告 殷慰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秋豪工程有限公司、吳志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3,7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2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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