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5年度,399號
CLEV,105,壢小,399,2016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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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壢小字第39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涂雲傑
      郭甄育
被   告 池振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參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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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