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4年度,980號
CLEV,104,壢簡,980,2016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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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9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聯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男
訴訟代理人 林賢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記企業社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212 元,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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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富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