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4年度,582號
CLEV,104,壢簡,582,2016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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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582號
原   告 鍾梅英
原   告 詹順棋(原名詹永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鄒本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有應另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俊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鈺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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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