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小字第10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朋燊(原名呂汶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生活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5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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