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買賣登記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調字,105年度,232號
SJEV,105,重簡調,232,2016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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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調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廖春山
      廖淯辰
      廖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買賣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 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 10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再按「依被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 ,其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顯在行使 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 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80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請求塗銷抵押權、地上權等不動產物 權登記之訴訟,是否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應視其 請求權之基礎法律關係為何而定,如係基於物權之法律關係 而請求,則有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適用,如係基於債 權之法律關係而請求,則非專屬於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司法院77廳民四字第1196號函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求為撤銷相對人間就坐 落南投縣中寮鄉○○段00○00地號土地暨94建號建物即門牌 號碼南投縣中寮鄉○○村○○路00號(以下簡稱系爭房屋) 分別於民國(下同)95年間及101年間以買賣及贈與為原因 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相對人間應將前 項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查:本件係因不動 產之物權涉訟,揆諸前開說明,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而本件不動產所在地為南投縣,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敏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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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