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910號
原 告 路雅芃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庭鈞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400 元,
尚應補繳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