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5年度,909號
SJEV,105,重簡,909,20160613,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簡字第909號
原   告 陳慶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鄒惠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 萬30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