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保證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05年度,632號
SJEV,105,重小,632,2016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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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小字第632號
上 訴 人 陳泓銘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田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
租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
,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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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田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