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三重簡易庭(刑事),重秩字,105年度,53號
SJEM,105,重秩,53,201606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重秩字第5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蔡憲輝
      柯雋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5年6月3日新北警重刑裁字第1054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蔡憲輝柯雋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尚未達脅迫或侮辱之程度,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蔡憲輝柯雋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5年5月24日22時30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三重區疏洪五路。
(三)行為: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 ,尚未達脅迫或侮辱程度。
二、被移送人於警訊中雖矢口否認其有在上揭時、地,於公務員 執行職務時以不當言詞相加,尚未達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而 辯稱:有人假冒警察才會大聲叫囂云云。惟查,上開違秩事 實,除有被移送人於警訊中均自承:有向警方大聲叫囂等語 可佐外,且核與證人即員警黃勝結、蘇顯仁於職務報告中證 述:職於105 年5 月24日22時30分許因執行取締色情賭博專 案勤務著便衣至二重疏洪道萬善同內,發現萬善同祠堂內約 有10-20 名不明男子圍成一圈,並以象棋為賭具聚賭賭博財 物,警方隨即表明身分,且喝令現場賭博財物之人不要動, 並徒手捉住現場賭客兩名,此時該兩名賭客要求警方出示證 件,警方欲出示證件當時,約有7 、8 名男子上前叫囂,導 致先前遭警方控制那兩名賭客趁隙逃逸,該7 、8 名男子並 質疑警方出示之警員證為偽造之證件,現場聚眾喧嘩,致妨 礙警察執行公務,職隨即呼叫支援警力,當支援警力到場時 ,該7 、8 名男子隨即逃離現場,警方在現場當場逮捕逃逸 未果之兩名男子蔡憲輝柯雋哲等語大致相符,堪認為真。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 款之規 定,自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 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之年齡與教育程 度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85條第1 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吳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