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3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祥高工業有限公司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7,53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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