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324號
原 告 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冠伸工程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8,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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