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272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加運交通有限公司、黃家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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