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鳳山簡易庭(刑事),鳳秩字,105年度,10號
FSEM,105,鳳秩,10,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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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5年度鳳秩字第10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被移送人  曾健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5 年3 月24日以高市警仁分偵社移裁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健德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之玩具槍壹枝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曾健德於民國105 年2 月26日晚間 1 時7 分許,無正當理由隨身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 枝, 在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內,揮舞作勢要 射擊,經民眾舉報,員警於105 年2 月29日帶同被移送人前 往高雄市○○區○○巷0 號前空地起獲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1 枝,因認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等語。
二、前開移送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在案,復有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 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堪信屬實。又扣案之 玩具槍經移送機關檢測之結果,其動力模式為壓縮彈簧帶動 活塞壓縮氣體,但無法發射彈丸,有卷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仁武分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1 份在 卷可參,堪認扣案之玩具手槍並無殺傷力。惟查,被移送人 持有之上開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其外觀與真槍無異,此有照 片附卷可稽,堪認被移送人持有上開玩具槍確屬類似真槍之 玩具槍。該玩具槍雖無法發射彈丸,但外觀上令人難辨其真 偽,併參其查獲當時之地為便利超商,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足以使他人誤認為真槍並心生畏懼,顯有致危 害安全之虞,且被移送人攜帶玩具槍亦無正當理由,被移送 人辯稱持有扣案槍枝係為拿著好玩的云云,並不足採,被移 送人有上開違序之事實,足堪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 款之規 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之危險程 度,及其行為時之動機及行為後之態度,暨其智識程度、生 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末查,扣玩具 槍1 枝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 ,爰依同法第22條第3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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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