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790號
KSEV,105,雄補,790,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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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90號
原   告 趙麗君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慧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
3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
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46號),如經本院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
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
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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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