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733號
KSEV,105,雄補,733,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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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33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勳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34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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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