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728號
KSEV,105,雄補,728,2016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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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28號
原   告 吳添在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經文發支付命令,
李經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95元
,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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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