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702號
原 告 東京線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惠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憶萱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541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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