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73號
原 告 賴顯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燕龍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07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