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646號
原 告 Russell Gary Paul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杜海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永祥即高雄市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間請
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000 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500 元
,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0 元(計算式:1,000 元-500
元=5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3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