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5年度,303號
KSEV,105,雄補,303,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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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呂凱華即嘉瑋電機工程企業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景春秋住戶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上景春秋住戶管理委員會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625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50 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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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