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105號
KSEV,105,雄簡,105,2016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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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簡字第105號
原   告 莊蔣昭華
訴訟代理人 蔡佳燁律師
被   告 賴羅和子
      賴鳳珠
      賴富田
      賴錦霞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良夫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暨其中新臺幣肆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賴良夫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賴良夫所簽發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均 未獲兌現,嗣賴良夫於民國95年2 月6 日死亡,被告均為賴 良夫繼承人,僅聲請限定繼承而未拋棄繼承,渠等自應以繼 承所得遺產為限,就賴良夫對外所負債務負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於 繼承賴良夫遺產範圍內給付系爭支票之票款及利息。並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均不知悉賴良夫生前簽發系爭支票之事實, 且賴良夫死亡並無遺留任何遺產等語,資為抗辯。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 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 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 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 承,19年12月26日制定公布之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 1153條第1 項、第1154條第1 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查訴外 人賴良夫於95年2 月6 日死亡,被告均為其繼承人且未辦理



拋棄繼承,嗣被告賴羅和子於95年4 月4 日向本院聲請限定 繼承,由本院以95年度繼字第1543號限定繼承事件受理備查 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限定繼承事件卷宗查核無訛, 復為兩造所不爭執,堪以認定。是依上揭賴良夫死亡時之法 律規定,賴羅和子所為限定繼承效力及於其他被告,被告均 僅於繼承賴良夫遺產範圍內,對於賴良夫之債務負連帶清償 責任,至為明灼。
(二)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 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 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及第133 條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賴良夫簽發系爭支票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其原本亦經本 院查核無訛,而本院審之系爭支票經原告提示均係遭付款人 以存款不足為由而拒絕付款,並非以其上印文與留存印鑑不 符之理由退票,洵徵系爭支票上之賴良夫印文為真正之事實 。又被告就系爭支票之真正未予否認,僅陳稱渠等並不清楚 賴良夫生前在外之經濟狀況,也不知道其有無簽發系爭支票 等語,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2 項,視同被告就原告主 張系爭支票為真正乙節已為自認,揆諸上揭規定,被告自應 於繼承賴良夫遺產範圍內就系爭支票於負付款責任。綜此, 本件原告依票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繼承賴良夫遺 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105 萬元,及其中30萬元自94年10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30萬元自9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暨其中45萬元自94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6 ﹪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昰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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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發票日 │退票日即利息起│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約定利率│




│ │ │算日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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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年10月15日 │94年10月17日 │300,000元 │CK0000000 │未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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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4年10月25日 │94年10月25日 │300,000元 │CK0000000 │未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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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4年11月25日 │94年11月29日 │300,000元 │CK0000000 │未約定 │
├───┼───────┼───────┼─────┼─────┼────┤
│ 4 │94年11月25日 │94年11月29日 │150,000 元│CK0000000 │未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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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