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103號
KSEV,105,雄簡,103,2016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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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03號
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
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
被   告 蕭翰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五年七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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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