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5年度,677號
KSEV,105,雄小,677,2016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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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677號
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被   告 楊憲昌即楊玉雪之繼承人
      楊玉燕即楊玉雪之繼承人
      楊憲輝即楊玉雪之繼承人
      楊江木即楊玉雪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5日
所為之裁定原本暨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楊江木即楊玉雪之繼承人住臺南市○○區○○○○○○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05 年3 月15日所為之裁定當事人欄漏載「被告楊 江木即楊玉雪之繼承人住臺南市○○區○○○00號」,係屬 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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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