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5年度,6號
KSEV,105,雄司補,6,2016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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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6號
聲 請 人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健次即王建次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
  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
  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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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