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773號原 告 財源滾滾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睿雙訴訟代理人 胡晶南被 告 蕭翰弦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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