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4年度,1173號
KSEV,104,雄簡,1173,20160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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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1173號
原   告 李仁義
被   告 李敦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5 年
2 月5 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770 元,折合,應徵第2 審裁判費
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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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