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5年度,199號
FYEV,105,豐補,199,2016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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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補字第199號
原   告 鄭安助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郡庭發支付命令(10
5年度司促字第88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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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