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5年度,143號
FYEV,105,豐簡,143,2016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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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143號
原   告 蔡淑芳即蔡芷嫻
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吳敏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對於原告更正狀如有意見,應於五日內提出,逾期本院得不予審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洪堯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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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