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4年度,199號
FYEV,104,豐簡,199,201605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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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199號
原 告 兼
林春成
承當訴訟人 林信良
送達代收人 紀建豪
被   告 陳林玉貴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阿季(即林銘輝之繼承人)
      林紹宗(即林銘輝之繼承人)
      林彩雲(即林銘輝之繼承人)
兼 上三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美惠(即林銘輝之繼承人)
被   告 林鐿珉
      印黃雅
      黃錦榮(即黃陳玉霞之繼承人)
      黃錦郎(即黃陳玉霞之繼承人)
      黃錦裕(即黃陳玉霞之繼承人)
      黃柏洋(即黃陳玉霞之繼承人)
      黃錦福(即黃陳玉霞之繼承人)
      黃錦城(即黃陳玉霞之繼承人)
      黃榮富(即黃陳玉霞之繼承人)
      黃月娥
      黃春鶯
      黃振雄
      黃振彬
      林水源
      林進國
      林庭玉
      黃高月里
      黃雪燕
      邱楊玉英
      高振喜
      楊振輝
      楊玉娟
      高進福
      高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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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