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199號原 告 兼林春成之承當訴訟人 林信良送達代收人 紀建豪被 告 陳林玉貴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被 告 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阿季(即林銘輝之繼承人) 林紹宗(即林銘輝之繼承人) 林彩雲(即林銘輝之繼承人)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美惠(即林銘輝之繼承人)被 告 林鐿珉 印黃雅 黃錦榮(即黃陳玉霞之繼承人) 黃錦郎(即黃陳玉霞之繼承人) 黃錦裕(即黃陳玉霞之繼承人) 黃柏洋(即黃陳玉霞之繼承人) 黃錦福(即黃陳玉霞之繼承人) 黃錦城(即黃陳玉霞之繼承人) 黃榮富(即黃陳玉霞之繼承人) 黃月娥 黃春鶯 黃振雄 黃振彬 林水源 林進國 林庭玉 黃高月里 黃雪燕 邱楊玉英 高振喜 楊振輝 楊玉娟 高進福 高進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6月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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