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鳳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玉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