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4年度,164號
HUEV,104,虎簡,164,20160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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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字第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鳳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梁玉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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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