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玉小字,105年度,19號
HLEV,105,玉小,19,2016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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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玉小字第1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許建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略以:被告前於92年10月7日向原告申請小 額信用貸款,約定以GEORGE&MER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新臺幣61,884元及利息,爰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等語。而本件被告住所地於起訴時 係在桃園市大溪區一情,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本院起訴 即有違誤,爰裁定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玉里簡易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法院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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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