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聲字,105年度,55號
KSYV,105,家聲,55,20160503,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洪葳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徐榮全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家訴字第五三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3 夫妻剩餘財 產分配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17日訊問證人徐榮川徐榮進, 因該次筆錄就證人所述關於被告取得徐元貞房地之過程有多 處誤、漏繕,聲請人願納費用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俟複聽後 再行陳報錯誤處,俾利核對更正筆錄,以維權益,爰依法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敘明理由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 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4年度家訴字第53 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 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 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施旭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