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4年度,44號
KSDA,104,簡,44,20160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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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澄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和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間肥料管理法事件,對於民
國105年4月13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4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
  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
  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58條定有明文。查
  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上開規定,由上訴人及其代表人於上訴
  狀內簽名或蓋章,僅以傳真方式為之,致本院難以辨識其真
  偽。故上訴人應另行提出補正由上訴人及其代表人於上訴狀
  內簽名或蓋章後之上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
二、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秋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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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澄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