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號原 告 前田建設工業株式會社法定代理人 小原好一訴訟代理人 戴源宏 原 告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范纈齡律師複 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盧柏岑律師被 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郝建生 訴訟代理人 章成驥 吳憲光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 邊國鈞律師 許銘春律師 黃叙叡律師 王怡雯律師複 代理人 張容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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