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34號
KSDV,99,建,34,20160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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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4號
原   告 前田建設工業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小原好一
訴訟代理人 戴源宏 
原   告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台芬律師
      范纈齡律師
複 代理人 鍾薰嫺律師
      盧柏岑律師
被   告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建生 
訴訟代理人 章成驥 
      吳憲光 
      李家慶律師
      蕭偉松律師
      邊國鈞律師
      許銘春律師
      黃叙叡律師
      王怡雯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容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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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