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知森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欽明間因104 年度訴字第942 號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175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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