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徐東源
代 理 人 陳冠甫律師
聲請人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
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