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陳昌柏
蔡詠琳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被 告 台灣騰協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永政
原告與被告玖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核
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60,7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訴之聲
明第三、四項,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計算式:3,
000 元×2 人=6,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70 元
【計算式:1,770 +6,000 =7,770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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