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99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龔秋菊、龔林清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
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43,836 元,應繳裁
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8,81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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