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陳登耀
原告與被告雍坤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3,51
8 元(含提撥勞工退休金74,172元、賠償老年年金給付損失396,
396 元、給付醫藥費補償14,970元、退休金577,98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88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全部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1,593元;如其超過訴訟標
的金額592,950 元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時,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 日內,就訴訟標的金額470,568 元部分(計算式:1,063,518
元-592,950 元=470,568 元),如數補繳裁判費5,180 元,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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