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65號
KSDV,105,補,865,2016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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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黃佔
法定代理人 陳祥修
原告與被告陳祥廷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937,245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2,2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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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