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44號原 告 劉亭蘭 莊如樺 蘇郁婷 杜浚禾 林妤恩 李翊暄 劉建志 陳玟秀 黃偉傑 李文智 歐懿慧 賴昱樺 溫家僑 曾泰航 鞠漢橋 孫玉貞 林曜璋 林琬婷 魏崇軒 陳筱尹 梁哲維 張嘉伶 李惠娟 游巧真 李佳翰 吳冠廷 葉秝芸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承書律師原告與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1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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