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823號
KSDV,105,補,823,2016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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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方純逋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被   告 凱撒帝苑視聽歌唱行即王立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
以十年計算。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
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勞資爭議處理法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民
事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存
在,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利益,應以其繼續任
職於被告所能獲得利益為準。又原告為46年10月3 日生,兩造復
無特定之僱傭期間,則原告自105 年2 月22日遭解僱時起至其強
制退休65歲為止,尚有6 年7 月又10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0之規定,原告因本件訴訟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以其繼
續任職於被告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茲原告陳報其每月薪資為新
臺幣(下同)40,000元,故本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3,173,33
3 元【計算式:40,000×(12×6 +7 +10/30 )=3,173,33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工資部分
併入第一項計算,其中損害賠償20萬元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73,333 元【計算式:3,
173,333 +200,000 =3,373,333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34,462元,其中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3,173,333
元部分之裁判費32,482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原告應補
繳裁判費18,221元【計算式:34,462-32,482×1/2 =18,221】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
救字第8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
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
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
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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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