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005號
KSDV,105,補,1005,2016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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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郭張錦秀
原告與被告張華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8,68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9,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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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