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607號
原 告 許慎芝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黃敘叡律師
王怡雯律師
被 告 郭曉芸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
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移轉高雄市○○區○○段○○段000 ○
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25分之1 )及其上同地段420 建號
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所有權登記,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674,165 元【計算式:446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29,
680 元+447-1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210,285 元+420 建號建物
105 年度課稅總現值234,200 元=2,674,16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532元;嗣原告於民國105 年5 月18日再具狀追加第二
項聲明即被告應給付原告62,203元及其利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 元。是本件共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532元,扣除前
繳訴訟費用26,344元,尚應補繳2,1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