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勞訴字,105年度,64號
KSDV,105,審勞訴,64,2016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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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勞訴字第64號
原   告 吳玲琴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高嵐書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煒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
給付新台幣(下同)1,001,296 元(包含資遣費815,616 元、積
欠工資83,680元、年終獎金52,000元、預告期間工資50,000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提繳14,154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帳戶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15,450 元(計算式:1,001,296 元
+14,154元=1,015,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惟
其中請求給付積欠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合計133,680 元,應徵裁
判費1,440 元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
費二分之一即72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378元(計
算式:11,098元-720 元=10,37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裁
判費5,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8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4,878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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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煒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