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5年度,304號
KSDV,105,司聲,304,2016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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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相 對 人 鄭耀東
相 對 人 魏金松
相 對 人 郭碧君
相 對 人 吳麥寳美
相 對 人 洪健弘
相 對 人 陳雲美
相 對 人 盧添木
相 對 人 張林金枝
相 對 人 王鄭碧糸
相 對 人 程定賢
相 對 人 張家新鄭肖娥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張家銘(鄭肖娥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馬李秀琴
相 對 人 謝吳玉美
相 對 人 王美月
相 對 人 林昭花
相 對 人 高韻琴
相 對 人 周美齡
相 對 人 楊維亷
相 對 人 陳林美
相 對 人 黃惠芝(原名:胡惠芝)
相 對 人 顏次風(顏柏生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顏次雨(顏柏生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顏次雪(顏柏生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顏次霞(顏柏生承受訴訟人)
相 對 人 羅沛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鄭耀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魏金松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郭碧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吳麥寳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洪健弘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雲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盧添木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林金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鄭碧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程定賢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家新、張家銘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馬李秀琴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吳玉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王美月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昭花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高韻琴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美齡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維亷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林美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惠芝(原名:胡惠芝)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顏次風顏次雨顏次雪顏次霞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羅沛君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參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起訴,經 本院民國(下同)103年度訴字第437號民事判決判決聲請人 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嗣聲請人不服 ,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22號 民事判決廢棄原判決,改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負擔 ,如附表六所示。」,因判決不得上訴,業已確定。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分別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六(訴訟費用之負擔)
┌─────────┬────────┐
│ 當 事 人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負擔7/46 │
├─────────┼────────┤
鄭耀東 │負擔1/23 │
├─────────┼────────┤
魏金松 │負擔1/23 │
├─────────┼────────┤
郭碧君 │負擔1/23 │
├─────────┼────────┤
吳麥寳美 │負擔1/23 │
├─────────┼────────┤
洪健弘 │負擔1/23 │
├─────────┼────────┤
陳雲美 │負擔1/23 │
├─────────┼────────┤
盧添木 │負擔1/23 │
├─────────┼────────┤
張林金枝 │負擔1/23 │
├─────────┼────────┤
王鄭碧糸 │負擔1/23 │
├─────────┼────────┤
程定賢 │負擔1/23 │
├─────────┼────────┤
張家新 │ │
├─────────┤連帶負擔1/46 │
│ 張家銘 │ │
├─────────┼────────┤
馬李秀琴 │負擔1/23 │
├─────────┼────────┤
謝吳玉美 │負擔1/46 │
├─────────┼────────┤
王美月 │負擔1/23 │
├─────────┼────────┤
林昭花 │負擔1/23 │
├─────────┼────────┤
高韻琴 │負擔1/23 │
├─────────┼────────┤
周美齡 │負擔1/23 │
├─────────┼────────┤
楊維廉 │負擔1/46 │




├─────────┼────────┤
陳林美 │負擔1/23 │
├─────────┼────────┤
黃惠芝(原名:胡惠│負擔1/46 │
│芝) │ │
├─────────┼────────┤
顏次風 │ │
├─────────┤ │
顏次雨 │ │
├─────────┤連帶負擔1/46 │
顏次雪 │ │
├─────────┤ │
顏次霞 │ │
├─────────┼────────┤
羅沛君 │負擔1/23 │
└─────────┴────────┘
計算書:
┌─────┬─────────┬──────────┐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
├─────┼─────────┼──────────┤
│第一審裁判│28,819元 │由聲請人預納 │
│費 │ │ │
├─────┼─────────┼──────────┤
│第二審裁判│24,814元 │由聲請人預納43,228元│
│費 │ │,惟因上訴訴訟標的價│
│ │ │額為1,566,174元,應 │
│ │ │徵24,814元,聲請人溢│
│ │ │繳18,414元(見臺灣高│
│ │ │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 │
│ │ │度上字第122號裁判費 │
│ │ │審核單),溢繳部分之│
│ │ │費用應由聲請人另行聲│
│ │ │請退費,爰不於本件列│
│ │ │計。 │
├─────┼─────────┴──────────┤
│合計 │53,633元 │
├─────┴────────────────────┤
│附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一、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鄭耀東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魏金松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郭碧君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四、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吳麥寳美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洪健宏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六、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雲美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盧添木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八、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張林金枝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九、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王鄭碧糸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十、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程定賢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十一、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張家新、張家銘連帶負擔1,166元 │
│ 。【計算式:53,633×1/46=1,165.9,元以下四捨 │
│ 五入】 │
│十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馬李秀琴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十三、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謝吳玉美負擔1,166元。 │
│ 【計算式:53,633×1/46=1,165.9,元以下四捨五 │
│ 入】 │
│十四、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王美月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十五、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昭花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十六、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高韻琴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十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周美齡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十八、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楊維亷負擔1,166元。 │




│ 【計算式:53,633×1/46=1,165.9,元以下四捨五 │
│ 入】 │
│十九、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陳林美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五 │
│ 】 │
│二十、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黃惠芝(原名:胡惠芝)負擔1,16│
│ 6元。【計算式:53,633×1/46=1,165.9,元以下四│
│ 捨五入】 │
│二十一、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顏次風顏次雨顏次雪、顏次│
│ 霞連帶負擔1,166元。【計算式:53,633×1/46= │
│ 1,165.9,元以下四五入】 │
│二十二、訴訟費用由相對人羅沛君負擔2,332元。 │
│ 【計算式:53,633×1/23=2,331.8,元以下四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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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