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997號聲 請 人 柯佳妏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宏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二、相對人李宏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