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2190號
KSDV,105,司票,2190,2016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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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190號
抗 告 人 曾焌森
抗 告 人 鄒麗娟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司票字第
2190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
則抗告駁回,又抗告人鄒麗娟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蓋有
鄒麗娟印章之合法抗告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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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