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2190號
抗 告 人 曾焌森
抗 告 人 鄒麗娟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度司票字第
2190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2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
則抗告駁回,又抗告人鄒麗娟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提出蓋有
鄒麗娟印章之合法抗告狀,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